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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1-28 浏览次数:4315 留言:0

 为了保证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生违纪违规后如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并保证今后改正,从轻处理或缩短处分期。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纪校规或两次以上违纪违规者加重处分。

 第二条:处分学生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优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等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首先进行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一)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节或迟到达到30次的;

 (二) 擅自离校;

 (三) 考试舞弊;(同时执行《东盟中学考试规则》)

 (四) 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的;

 (五) 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偷窃行为情节轻微的;

 (七)有赌博行为情节轻微的;

(八)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

(九)参与、唆使打架情节轻微的;

(十)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坏拒不赔偿的;

(十一)隐瞒、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阅读、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像资料情节轻微的;

(十三)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或违反《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

(十四)违规使用学生证、校园卡、校卡或学校核发的临时出入证等证件的;

(十五)欺骗老师、家长或学校导致不良后果,情节轻微的;

(十六)对老师或学校员工不礼貌或戏弄老师的;

(十七)在校内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在校内违规用火、私接电源、违规用电或偷电的;

(十九)有吸烟、喝酒行为的;

(二十)擅自组织游泳或未经学校批准集体外出活动的;

(二十一)男生进女生宿舍或女生进男生宿舍的;

(二十二)擅自带外人进入宿舍的;

(二十三)携带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和危险器具进入学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四)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发、戴手饰的。

第四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20节或一次连续旷课14节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课达40节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不服从教师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三)有偷窃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敲诈勒索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有赌博行为情节严重或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的;

(五)参与打架情节严重的;

(六)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拒不赔偿或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阅读、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像资料屡教不改的;

(八)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或违反《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九)欺骗老师、家长或学校导致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十)在宿舍内使用火机、火柴、点蜡烛、燃蚊香、生明火、私接电源、偷电或在校内其它区域违规用火、用电、偷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有吸烟、喝酒行为屡教不改的;

(十二)擅自带外人进入宿舍导致失窃、失火等严重后果的;

(十三)携带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和危险器具进入学校,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 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发、戴手饰屡教不改的;

 (十五) 男女同学之间交往过密,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 同时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

 第五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 一学期的旷课累计一百五十节者;

 (三) 不服从教师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 教唆、组织兹事、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组织、煽动闹事或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阅读、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像资料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有偷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 有侮辱妇女及其他流氓行为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九) 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十) 进行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 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坏的;

 (十二)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六条: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

(一)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混淆视听者,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使用各种黑客软件和E-mail供给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破坏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擅自拆装网络设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属《东盟中学学生公寓管理奖罚条例》条款的,同时执行。

 第八条: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 对学生违纪处分,先由班主任进行调查,弄清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一周内将违纪学生的检查、佐证材料、调查报告报年级主任。必要时,年级主任、政教处参与调查。

 (二) 政教处接到上述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行政会议审批。

 (三) 处分公布之前,先请家长来校讲明学生违纪情况,再由年级主任、班主任会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将处分结果通知其本人并进行教育。处分公布时出布告。    

 (四) 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学期,如果到期满仍有重犯或表现不好,可延长处分时间。如果延长处分时间到期,仍不能撤消处分,则加重处理。如该生毕业时,处分仍未撤消的,该生德育考核不合格,该生不能如期毕业。学生受处分期间要把自己的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每月书面向班主任汇报,并报政教处备案。

 第十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 本人每月写出思想表现总结,主动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二) 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级主任;

 (三) 年级主任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审定。

 (四) 政教处报学校行政会议审批;

 (五) 凡给学生撤销处分,一律出布告,并通知家长。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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